[引言]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精品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一、制定开学前后防疫措施及相关制度。根据省教育厅的精神指示,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疫情“两措施十制度”。“两措施”是指开学返校前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十制度”是指校园通风和消毒制度、校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等;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知晓,并按照此流程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开学工作安全有序。
二、全面掌握师生整体情况。园部以疫情防控小组为主导,班级教师为主要实施者,进一步全面摸排教职工、学生的当前状况,并对全园师生做好行踪和身体的追踪记录,确保身体健康的师生才能入园。
三、全面调查开学防疫物资。在幼儿园保健室的牵头下,全面排查幼儿园所有的物资数量,确保防疫物资按时到位。根据上级指示,暂时按开学后半个月疫情防控所需的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室,准备好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提前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在规定开学时间前3天,做好幼儿园的卫生清扫工作,注意不漏掉每一个角落,在卫生保健员的指导下,每间活动室、办公室、其它教学生活场所均予消毒与通风,以及食堂、餐厅的清洁消毒工作。
五、做好家长返校注意事项告知工作。家长工作组提前做好《告家长书》,园部及班级通过告家长书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提前告知返校应注意事项(如严控进园管理、实施错时园门外接送等),确保平稳有序开学。
六、科学做好幼儿保教引导。以班级为渠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家长能力现状,对幼儿放假期间的生活作息和教学进行引导。园部和班级以推送公众号的形式,向家长提供宅家教育支持。
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复工复产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各园区和广大企业认真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职责,配合做好以下重点事项:
一、园区防控措施
1.出入管理。所有进入企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并积极配合园区主入口的问询或登记。疫情防控期间,外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2.体温测量。园区主入口、各楼宇大堂设专人值守测量体温,凡体温超过37.3℃、未正确佩戴口罩、重点区域返园区未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及不配合检查的人员禁止进入。同时,建议园区在员工进入办公区域时,由园区进行体温检测。
3.楼宇管理。园区将对公共区域进行每日2次的消毒防疫;在公共部位集中设置“废弃口罩存放箱”,张贴明显标识,每天由保洁员集中处理。
二、企业防控措施
1.企业防控机制。请企业自觉落实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一员一档”,并严格落实执行。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建议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
2.企业人员管理。对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请企业企业加强关心沟通联系,建议他们在疫情稳控后回企;对有以上情况并已经抵企的员工,督促其及时联系所在街镇的村/居委会或入住的酒店等,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外地(国)返企同时采取不少于14天的隔离防控措施。
3.防疫物资管理。请企业切实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尽可能做好相关防疫物资(口罩、体温检测仪、消毒剂等)配备。请正确使用防疫物资,按要求做好保管工作,确保安全存放及使用。
4.办公场所管理。复工前,请企业对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确保每日消毒。进入企业请佩带口罩,对上班员工做到每日2次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企业自身有班车运营的请做好员工体温检测、口罩佩戴等基础工作。建议线上会议沟通工作,减少集中开会。如需开会,必须佩戴口罩,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控制时长,室内通风排浊。
5.企业访客管理。企业访客应佩戴口罩,进入办公区前先检测体温,确定有无重点疫区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办公区并在指定区域会客。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企业尽量减少安排员工外出以及出差。
6.防疫知识宣传。请企业及时向员工普及新冠肺炎相关知识,广泛宣传落实预防措施,教育员工不传谣、不信谣,避免员工出现恐慌等不良情绪。建议企业向本企业的湖北籍员工发一条关爱信息、打一个暖心电话,做到隔离不隔心。
三、个人防护温馨提示
1.为避免复工后入园测温工作可能导致的车辆、人员拥堵,建议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选择错峰上班。
2.为避免乘坐电梯时可能造成的感染风险,建议低楼层的企业提倡鼓励员工使用楼梯步行上下楼。
3.为避免外出就餐和使用外卖可能造成的感染风险,建议企业提倡员工自行带饭、预约用餐或错峰用餐。
4.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企业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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