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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论文 篇一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法学基本理论;法学理论;人与自然关系
一、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
环境法学理论对环境的价值、意义和作用非常的重视,决定环境法学的重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三个:环境、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指出,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且人类的发展和表现自己都是依靠环境来实现的,因此环境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作用,同时它对推动社会劳动力的发展也要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离不开自然界中的环境,同时人类不仅仅单纯的在自然环境中生存,还受自然环境给予的恩泽。环境法学理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意义和作用也非常重视,在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基本要求中,特别强调要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中指出,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形成的,这是人类公认的一个客观事实,同时,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关乎着人类的社会发展和基本关系。因此,人类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利用自然环境资源都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中进行的。该法学理论科学解释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并在实践中进行了合理的运用,从而使环境法充分发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与功能。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法律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去解决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这是法学界始终都在研究的一个课题,同时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解性。此外,从法和法学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与理解都是通过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来了解,所以,环境法如何有效的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就是等同于人类如何认识环境法、理解环境法,其本质都是大致一样的。但是,对于“协调”和“调整”在用词时对其进行故弄玄虚的解释,都是偏离了环境法的真正目的与作用。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这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实践性,因此,如何采取正确的、合理的调节手段,使环境法充分展现法律法规的作用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当前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法学理论的任务。
二、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
从环境法的理论来看,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与其他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有效结合与融合,从而形成一直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为理念的法律理论,由此可见,环境法虽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也与其他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许多的不同。所谓的环境法,指的就是调整人类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并对这种关系采取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规范,换言之,环境法就是调整环境资源在受到开发、保护、利用、改善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指环境与人、社会的关系,而环境法则是把这两种关系进行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在进行某种活动时,如果离开环境单独进行,则就不会出现环境与社会的关系。在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中,针对环境法的特点、本质、作用进行了重点的、详细的介绍,同时,环境法如何在未来发展,也进行了着重的描述。除此之外,该理论的存在仅仅围绕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来展开论述,并指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也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产生的问题与矛盾,所以,该理论的存在意义就是帮助环境法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该理论还对基本的法律规范做了一个很好的统筹与说明,同时,在该理论中把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制也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把环境法治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
目前,许多相关学者对环境法与环境道德之间的内部联系作了一个很好的研究与分析,而环境法也对此做了明确的确认与说明。由国家的相关的环境部门,对环境道德做了明确的长期规划,它是我国第一个大力倡导,并向全国人民大力推广的有关环境教育的宣传纲领,为了使自然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与管理,该纲领把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进行了相互的融合,从而使环境道德可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有效保障与维护,以此来推动环境法更好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4.
环境法论文 篇二什么是环境?环境是指与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等。而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人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迅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也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球性的环境危急,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1998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目前一些大城市儿童大约有十分之一患有哮喘病,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大气环境的严峻状况。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狂潮让全世界30余个国家和地区身陷其中,8000余人感染,700余人丧生。这次突发性公共环境污染事故与我们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大规模破坏有着密切联系。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此处隐藏36686个字……时间跨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样本论文所引外文文献与样本时间差在5年以上的占到了外文引证的65. 4%, 5年以内外文文献仅占34. 6%。而能够反映最新国际动态的文献,即与样本时间差在2年以内的引证仅占外文引证的10. 3%。除去文献获取难度和速度等客观因素问题外,这是否表明我国环境法学的课题大多数都是外国学者5年之前就已经研究过的主题?
汪劲教授的研究曾表明,影响较大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随着最近几年一大批环境法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大量环境法论文的发表,教材的影响力已经明显下降,这一点也得到了本文统计数据的支持。但是,译著少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法学译著的学科分布看,法理学方面的译著占到了47. 45%,而环境法译著仅占到了13%;另一方面,从样本论文所引的环境法外文引证中原文与译著的分布比例看,原文占到了87. 38%,而译著仅占12. 62%。这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在从事研究时,并无多少环境法译著可供参考。事实也确实如此,目前市面上可得的环境法译著屈指可数。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学者愿意翻译外文著作。一方面,翻译费时费力, 实在是件苦差。另一方面,在各高校及研究机构的职称评定中,译著并不被计算在科研成果之中,翻译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从学术发展的需求看,译著是缩短与先进国家研究水平差异的捷径,犹如跨越大河的桥梁,使后来者省却了绕路渡河之苦。因此,学术史一定会为译著者记上浓重的一笔。在这个浮躁、功利的时代,我们迫切的期盼,环境法学界出现一批淡泊名利的学者,翻译更多的外文环境法著作,为环境法学研究之繁荣奠定基石。
三、结论
法学就是环境法学的“正统”,这是环境法学的应然状态,也是本文所揭示的实然状态。在法学大家庭中,对环境法学研究影响较大的依次是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这个结果也契合了环境法公私结合的性质及其对传统法学理论的“革命”需求。而环境法学论文远高于法学论文平均外部引证率的结果表明,环境法学在保持了法学正统之余,也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引入外部知识对传统法学进行着“革命”。其他学科对环境法学研究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尤以经济学、哲学和环境科学为胜。对引证文献语种分布的分析表明,环境法学者的语言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环境法学研究存在言必称“英美”的现象。随着旅日、旅欧学者的增多,这种现象会有所改观,但短期内仍将继续存在。
如此看来,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环境法学研究者:或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即使不能成为法学通才,也要至少精通某一法学二级学科,在形成自己的研究风格的同时,打通环境法学与该二级学科的经脉;或者应当能够至少熟练运用某一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对环境法问题展开研究,并进而能够发现新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方法、理论;或者应当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能够从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取环境法学研究的灵感和素材;或者应当能够从非英语的研究成果中吸取必要的理论素材与灵感,反哺国内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
上述几点的核心就是环境法学者应当如何通过自身的研究活动践行环境法学的交叉性。事实上,本文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环境法学者看起来已经很好地践行了这种交叉性。但不可讳言的是,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中,外部引证只是游离于论文主题之外的时髦点缀,只是一些其他学科的新名词与环境法学研究对象的简单叠加。
可见,问题的要害之处并不是我们有没有借鉴的愿望和勇气,而是有没有足够的知识准备和过硬的学识根基,能不能够“随心所欲不逾矩”将所借之“物”为我所用并且不失法学思考的本真,在交叉研究中实现诸种知识资源的创造性融合。[20]任务很重、道路很远,但我们必须担当,因为这是我们的使命。是为此文,与诸君共勉。
注释:
[1]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2]参见刘磊:《我国法学引证研究之省思》,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3]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4]可以说,这239名作者囊括了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中坚力量,目前活跃于环境法学研究一线的学者都名列其中。值得注意的是, 360篇论文中共有70篇合作作品,其中70%左右的合作者之间都具有师生关系。
[5]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引证数为13. 93个。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6]本文选择的13种法学核心期刊十年间总共发表了360篇环境法论文,平均每种期刊每年只发不到3篇环境法论文。如果环境法学研究水平达到或高于法学研究的平均水平,恐怕所发表的论文绝不止这个数。年均36篇cssci法学核心论文的数量,已经比过去有了大幅增长。据汪劲教授统计, 1998年-2002年发表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上的环境法论文共计78篇,年均仅16篇左右。参见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1998年-2003年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状况调查报告》,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7]参见前注[6],汪劲文。
[8]据相关研究,法学论文的平均外部引证率约为16. 67%。参见前注③,成凡文。
[9]与之相应的现象就是尽管同为法学,但是各二级学科之间很难交流,隔行如隔山,远没有形成一个学术共同体。
[10]据p. eaele和b. vickery的相关统计和研究,社会科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大致处于42%的水平。参见王崇德:《文献计量学引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144页。
[11]参见前注[3],成凡文。
[12]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3]参见前注[1],苏力文。
[14]参见前注[3],成凡文。
[15]参见前注[1],苏力文。
[16]参见前注[6],汪劲文。
[17]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环境法研究者对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的借鉴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由于对所引外部知识一知半解,为了装饰论文不得不引用,而教材则没有对论文的具体问题进行阐述,因而只好引用对该问题有具体论述的专著或论文。
[18]据相关研究,社会科学论文的平均外文文献引证率为13. 86%。当然,考虑到时间因素,需要对这个比较结论进行限定。参见崔旺来:《1994-1998年作者及引文的统计分析与评价》,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9]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导向和课程设置有关。对于英语的极端重视,无疑使得通晓其他外语的成了稀缺人才,既通晓其他外语又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即使有,也从事的是法学中的“显学”,如民商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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